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意見提出,鼓勵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并將推廣PPP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列為“雙引擎”。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世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對PPP模式賦予了極高的戰略地位,并為此出臺了各項政策,在政策保障、組織安排、部門利益協調方面做出的努力,都充分顯示出PPP模式當仁不讓的“準國策”地位。
16領域大力推廣PPP
42號文稱,為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經濟增長新動力,改革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大力推廣PPP模式。
上海市財政局金融處紀鑫華認為,對于PPP的意義,突出增加了對于大眾創業和經濟增長的表述,PPP已超越在優化公共服務供給和化解政府債務方面的意義,外延得到了很大拓展。
對于PPP的推廣領域,42號文列出了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利、教育及文化等16個公共服務領域。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北京大岳咨詢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指導意見與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形成了“姊妹篇”,進一步明確了特許經營和PPP的關系,不是所有的PPP項目都會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強調了政府主張的PPP的內涵,表明財政部與發改委之間的意見越來越統一。
由于PPP納入到地方預算管理,財政部明確地方PPP項目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不得超10%。這次42號文也進一步明確,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統籌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促進中長期財政可持續發展。
一直以來,地方推廣PPP對穩增長和化解地方債務已成題中要義。42號文進一步確立PPP推廣的目標“減少地方政府性債務,在新建公共服務項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具體而言,要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于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大力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對符合要求的融資平臺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嚴禁融資平臺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PPP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舉大大拓寬了部分優質省級平臺公司參與PPP的路徑。
打破低簽約率桎梏
此前,PPP項目雖然曾大量推出,但是真正簽約率并不高,部分地區只有10%左右,社會資本的觀望情緒較重。
對此,42號文明確,要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具體出臺包括對PPP項目實施簡化審批,保障項目用地等扶持措施,鼓勵項目運營主體利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等。
例如在財政金融安排上,中央財政將出資引導設立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支持基金,鼓勵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中長期貸款優勢,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拓寬項目融資渠道。
另外,42號文涉及最多項應該是績效考核,全文總共有十余次之多。如“政府以運營補貼等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對價,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價支付依據”。
劉世堅表示,由此可見國家對PPP項目的產出質量的重視,此前多部委已有相關規定,績效評價與考核在PPP項目當中的重要位置已經不容置疑,“PPP項目里的績效評價已經成為政府方的一把利劍,在PPP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當中如影隨形,并直接關系到項目對價、付費和調價等重大邊界條件的落實及調整。”